新加坡:周一(4 月 4 日)议会通过了一项法案,对新加坡的引渡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,包括如何确定犯罪行为是否会使某人承担引渡责任。
法务部第二部长汤文华表示,这些修改对现行法律进行了“全面更新”,同时考虑到了国际惯例的发展,并补充说,《引渡法》自 1968 年推出以来一直“基本保持不变”。
“通过这些修正案,新加坡将通过国际合作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,”他补充说。
有哪些变化?
法律现在将采取“门槛方法”来决定一项罪行是否可以引渡。
在这种方法下,如果一项罪行导致最高刑罚超过两年监禁,则可以引渡,但某些被排除在外的罪行除外。
这取代了以前的“清单方法”,在这种方法中,通常只有该法第一附表中列出的罪行可以引渡。
“我们预计这项修正案不会导致收到的引渡请求过度增加,”童先生补充说,并指出过去,引渡合作伙伴只提出“相对严重罪行”的请求。
现在对移交被请求的逃犯也有更多限制,例如在逃犯只剩下短期监禁的情况下——通常被认为少于六个月。
另一个限制是当逃犯不能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被起诉时,由于时效期限,这意味着可以提起法律诉讼的时间框架。
此外,逃犯将能够同意他们的引渡并放弃引渡程序。
“这节省了国家资源,并防止逃犯在新加坡被拘留超过必要的时间,因为不需要进行全面的引渡听证会,”唐先生说。
国会议员的澄清
四名国会议员 (MP) 站起来就该法案发表讲话,要求对技术和程序进行澄清等。
Murali Pillai 先生(人民行动党-武吉巴督)指出,地方法官可以通过部长授权或直接向地方法官提出申请,发出逮捕逃犯的令状。
但他质疑为何仍应赋予地方法官独立发出此搜查令的权力。
作为回应,童先生表示,在逃犯“被认为有逃跑风险”的紧急情况下,临时逮捕的权力被保留,请求国没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完整的引渡请求。
“这使新加坡能够履行我们在条约下的义务,”唐先生说。但他补充说,在那之后,仍必须正确提交完整的引渡请求。
MP Sylvia Lim (WP-Aljunied) 还询问该法案是否是一个信号,表明政府正在“改变其传统的、有些谨慎的做法”以进入引渡条约。
她注意到来自非英联邦国家的引渡规定正在接近英联邦国家的规定,她询问新加坡是否有兴趣签订更多的引渡条约,包括与非英联邦国家的引渡条约。
唐先生回应说,政府的做法没有改变。
“我们一直希望看到有共同愿望的国家与我们合作,加强在逮捕犯罪分子方面的国际合作,并加强打击犯罪的双边合作。
“如果这些安排被认为是互惠互利的,对我们有用,并且我们可以克服与我们各自法律制度分歧相关的任何问题,那么我们将准备与他们签订条约或安排。”